17658727660
当前位置:沂水信息港  -  本地文章  -  沂水资讯

沂水发文!事关沂水农民工工资

2021/9/17 16:25:01

来源:沂水人设

评论:0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大家好!
首先,感谢您们为沂水县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做出的重大贡献!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国务院出台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措施作出特殊规定。为了贯彻好遵守好条例,避免违法,沂水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馨提示您:
一、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应于每月5日前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于15日前发放农民工上月的工资。
二、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约定人工费用。按照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即使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产生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也不得因此而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8%平均到总工期(月数),并于每月按照数额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三、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机制。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制其承接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四、依法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以及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接受、配合执法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存在违法行为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沂水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

评论 
还没有人评论此条信息!
发布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点击更换图片
看不清?换一张
17658727660
  • Q Q: 124816318
  • 微信: 17658727660
微信公众号
微信小程序
Copyright © 2024 “沂水信息港”版权所有  |  ICP证:鲁ICP备19038998号-3  |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69  |  营业执照  |  
网页内的所有信息均为用户自由发布,交易时请注意识别信息的虚假,交易风险自负!网站内容如有侵犯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举报信息、删除信息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