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道托镇王树芳熟肉摊经营亚硝酸盐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煮猪耳案
当事人存在经营亚硝酸盐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煮猪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沂水市监行处字〔2020〕70305号),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2500元上缴国库。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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