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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出租汽车市场整治的通告

2020/10/29 17:26:52

来源:沂水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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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稳定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共沂水县委政法委、沂水县公安局、沂水县交通运输局、沂水县综合执法局、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出租汽车市场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二、整治重点
(一)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包括私家车非法营运、套牌克隆车非法营运、非法网约车,非法旅游包车、非法通勤包车等;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失效、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私自安装或悬挂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喷涂出租汽车颜色的社会车辆,擅自改变车身外观颜色等违规行为;欺行霸市,垄断市场,严重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二)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揽客同乘的;
2.不打表、乱收费和不主动出具发票的;
3.不按规定使用车载信息化设备的,如定位功能或者语音播报功能失效、服务监督卡(证)损坏及驾驶员人和卡(证)不符等;
4.网约车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巡游喊客、违规接单等行为的;
5.出租汽车固定线路营运、异地营运等行为;
6.出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如乱停乱放、随意变道、插队加塞以及遮挡号牌标志等;
7.扰乱交通站场及周边公共秩序的,如在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周边拉客喊客、随意停车揽客、聚集候客等。
(三)出租汽车不文明服务行为。
1.车容车貌不符合服务要求的,如车容不整洁、车体破损,未粘贴乘客须知、投诉电话等标志,车厢内不整洁、不卫生、有异味等;
2.驾驶员行为不符合服务规范的,如行车时吸烟、接打手机、吃食物、乱扔垃圾;着装不规范;不礼让斑马线、不系安全带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三、整治措施
(一)成立联合执法小组。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市场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专项整治全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
(二)加大巡查处罚力度。坚持严管重罚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抽调执法力量,加大日常道路巡查力度,同时,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顶格处理,形成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加大对妨碍公务、非法聚集、越级上访、聚众闹访缠访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以及影响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 110
沂水交警大队 122
县交通运输局 0539-2236606
县综合执法局 0539-2211110
县市场监督局0539-2232625
中共沂水县委政法委员会
沂水县公安局
沂水县交通运输局
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交警支队沂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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